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修改<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的决定》将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。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。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:

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运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可以证明案子事实的信息。

今后,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!

一、手机短信

二、传真件

5月1日起,支付转账记录不要随便删

三、电子邮件

四、网页证据

五、电子聊天记录

六、录音

七、支付宝证据

八、微信证据

九、电子照片

十、网络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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